工资支付中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四大误区
作者:邓州门户网 日期:2016-12-09 浏览
    误区1 计件工资可以不付加班费 
    蔚女士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言明:实行计件工资,多劳多得。此后因公司订单充足,蔚女士常常被要求加班,有时,日工作甚至超过12小时。对此,公司认为其按劳付酬,不必支付加班费。蔚女士也从未要求过公司支付加班费。 
    评析:公司应支付加班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150%、200%及最高300%的标准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也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上述倍数支付其工资。 
    误区2 参加工作以外活动没工资 
    三名员工被邀请到当地一所小学参加“结对子帮教”活动。月底,三人发现被扣了一天的工资,遂找到公司领导一问究竟。领导回答,他们参加帮教活动不是公司所指派,也与公司生产无关,更没有为公司创造效益,故不能发工资。三人也不知领导的答复是对是错。 
    评析:公司应当向三人发放工资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也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公司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此外,《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情形,也属于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最后,《最低工资规定》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误区3 停工停产期间可少付工资 
    一家公司的仓库因火灾而被焚毁,生产计划随之被迫中断,邱女士等31名员工也被公司要求回家待岗一个月。上班后,大家发现在待岗的一个月里,公司并没有给任何经济补助。公司的解释是:按劳计酬,就是没有劳动就没有报酬,大家没有上班,自然没有工资。由于不知所以,大家都认可了。 
    评析: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本案是基于公司仓库被烧这一并非来自劳动者的原因而停工停产,并使大家无法提供正常劳动,明显当属其列。另外,若是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误区4 年薪就是每年一次性付清 
    前段时间,王女士与一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即约定其年薪为30万元。不久,王女士的父亲被查出患有胃癌,医治至今年3月,王女士的所有积蓄均已花光,无奈,她只好要求公司按月支付薪水。不料公司表示,必须干够一年才能支付,因为年薪就是一年一付。 
    评析:年薪是一个人工作一年的总收入,是以年固定报酬额为基数分月发放的劳动报酬,在表现形式与实质上均等同于月薪,只不过体现着一种激励机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上述规定均明确表明:无论何种工资,均必须“按月支付”或“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本案中,公司称年薪就是每年一次性给付且必须到对应之日才能付清的做法,不仅是对年薪的曲解,也是对法律的违反。因此,公司虽然实行年薪制,但仍必须按月付。